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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单公布!这些人赶紧投案自首

2022-09-08 13:40:08 3362

摘要:近日,玉林多地发布公告依法曝光惩戒涉“两卡”违法犯罪人员并督促其限期投案自首↓↓↓玉州区为深入推进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严厉打击整治涉“两卡”违法犯罪活动,坚决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高发态势,切实维护社会治安稳定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近日,玉林多地发布公告

依法曝光惩戒涉“两卡”违法犯罪人员

并督促其限期投案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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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州区

为深入推进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严厉打击整治涉“两卡”违法犯罪活动,坚决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高发态势,切实维护社会治安稳定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3月30日,玉州区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依法曝光惩戒涉“两卡”违法犯罪人员,名单如下:

福绵区

为深入推进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严厉打击整治涉“两卡”违法犯罪活动,坚决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高发态势,切实维护社会治安稳定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3月31日,福绵区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依法曝光惩戒涉“两卡”违法犯罪人员,名单如下:

兴业县

为深入推进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严厉打击整治涉“两卡”违法犯罪活动,坚决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高发态势,切实维护社会治安稳定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3月31日,兴业县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中心依法曝光惩戒涉“两卡”违法犯罪人员,名单如下:

北流市

为深入推进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严厉打击整治涉“两卡”违法犯罪活动,坚决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高发态势,切实维护社会治安稳定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3月31日,北流市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依法曝光惩戒涉“两卡”违法犯罪人员。名单如下:

被惩戒人员的相关信息会被录入北流市办理银行卡黑名单系统,实施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的惩戒措施。惩戒期满后,受惩戒的单位和个人办理新开立账户业务的,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加大审核力度。

博白县

3月31日,博白县公安局发布关于督促第五批“两卡”违法犯罪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详情如下:

为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关于严厉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严厉打击整治非法收购、出租、出售“两卡”违法犯罪活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现对涉“两卡”违法犯罪人员(以下统称“两卡”人员)发布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两卡”违法犯罪人员是指非法收购、出租、出售银行卡(信用卡)银行账户(对公账户)、结算卡、第三方支付账户、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的违法犯罪人员。

二、限期投案自首。“两卡”违法犯罪人员必须于2022年4月15日前到户籍地派出所投案自首。对2022年4月15日前拒不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的,公安机关将采取一切必要的侦查措施将其缉拿归案,并依法从严从重处理。

三、自首从宽。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4月15日前,“两卡”人员主动到户籍地派出所投案自首的,司法机关将依据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进行处理。对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可视情节采取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并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轻微的依法免除处罚。

四、严禁违法提供便利条件。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不得为涉“两卡”违法犯罪人员提供隐蔽处所、财物、交通工具,为其通风报信或作假证明包庇,或者提供其他便利条件帮助其逃匿。经查证属实,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拒不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的,公安机关将依法冻结其名下及与其交易异常的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账号,暂停手机通讯,同时党委政府取消其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在我区一切政策性优惠、福利、补助等。其本人及直系亲属在办理入团、入党、参军、考录公务员、考聘事业单位、就业等政审时一律从严把关,原则上不予通过。

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违法犯罪线索,凡向公安机关检举揭发违法犯罪线索的,公安机关将严格保密并依法予以保护;对报复、威胁、恐吓举报人的,将依法给予处罚,构成刑事犯罪的,将依法严厉打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博白县公安局

二0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名单:

涉“两卡”违法犯罪人员名单(双击放大查看):

“两卡”人员惩戒措施

纳入惩戒进行曝光旨在有效应对和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新形势和新问题,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让社会公众认清非法出售、出租、出借账户的法律责任。

一、什么叫纳入惩戒的“两卡”人员

纳入惩戒的“两卡”人员是指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售、出借、购买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售、出借、购买手机卡的用户。

二、按照相关规定,对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售、出借、购买“两卡”的用户及相关单位、人员,除承担法律责任外,还将实施相应惩戒措施:

(一)银行卡惩戒

1、实施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的惩戒措施。

2、惩戒期满后,受惩戒的单位和个人办理新开立账户业务的,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加大审核力度。

3、中国人民银行将相关信息移送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二)手机卡惩戒

1、依法纳入相关不良通信信用名单,基础电信企业两年内不得为其办理通信产品新入网业务(含各类增值电信业务)。

2、如需申请解除不良通信信用名单限制的用户,必须到公安机关、通信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进行审查。

三、警方提醒

1、出租、出售、出借、购买银行卡、手机卡及对公账户等是违法行为,违法违规行为将会记录到个人征信报告,影响贷款、办理支付业务,还可能涉嫌犯罪,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千万不能贪图私利触碰法律底线!

2、请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网银U盾等账户存取工具,保护好登录账号和密码等个人信息,对于废弃不用的银行卡应及时办理销户业务,并将卡片磁条毁损,不随意丢弃!

3、如发现此类涉“两卡”违法犯罪线索,请及时拨打110或直接到辖区公安机关进行举报。

关于我们

来源:玉州公安、平安福绵、兴业公安、北流公安、平安博白幸福家园

值班编辑:庞荔馨

责任编辑:蒋西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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