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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抚州中级法院副院长被查:牵出荒唐枉法执行案

2022-09-15 06:15:37 1866

摘要:资产过亿的民营企业,如果拖欠1200元的员工工资,该员工可以针对该公司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吗?告诉你一个真实的案例,确实可以,江西抚州市黎川县人民法院就做到了!6月2日,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周建平涉嫌严重违纪违法,向抚州市纪委监委主动投案...

资产过亿的民营企业,如果拖欠1200元的员工工资,该员工可以针对该公司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吗?


告诉你一个真实的案例,确实可以,江西抚州市黎川县人民法院就做到了!


6月2日,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周建平涉嫌严重违纪违法,向抚州市纪委监委主动投案。而上述这起荒唐的枉法执行案,据说就是在周建平的指示下办出来的,拥有优质资产、且资产总额是债务十倍的江西省众盛竹木科技有限公司,硬生生地被黎川法院咬定破产,折腾四年。


在此过程中,黎川法院涉嫌执行案卷公然造假、违法指定破产管理人等问题。很难想象,如此恶劣的枉法执行案,竟然发生在全面依法治国的今天,且在受害企业多年屡次信访的情况下,至今仍然得不到解决。



2017年4月12日,虞小平以江西众盛竹木科技公司拖欠其55.9万余元建设工程款,经法院判决且执行后仍无法清偿为由,向黎川县人民法院提出对众盛公司破产清算的申请。


虞小平的申请,没有得到黎川法院的回应。


事实上,众盛公司根本不具体破产条件,其有持续且合法的正当收入。其中,厂房、设备出租一项,每年租金就达250万元。为此,众盛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赵辉华主动与虞小平等债权人进行联系协商,并于2017年8月28日与超过80%的债权人达成共识:选出债权人代表参与企业管理,与债权人签订和解协议,约定用众盛公司的厂房租金进行分期还债。


达成和解协议的债权人包括虞小平。在协议签订之前的2017年7月1日,众盛公司用库存的2986根重竹,抵偿了虞小平24万元的欠款,法院对此也作了执行裁定。虞小平对众盛公司享有剩余的32万债权,接下来可以通过参与租金分配的方式予以清偿。



债权债务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已经在按协议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结果,黎川法院在不声不响的一年后,突然于2018年7月12日向众盛公司发出《通知书》,通知称:2018年1月31日,申请人虞小平以申请破产清算为由向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你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接到黎川法院的通知书后,众盛公司向该院提出异议,众盛公司不存在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若对众盛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有损当地营商环境。


后经黎川法院查明:众盛公司是自然人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2013年1月8日经黎川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资本3200万元,法定代表人赵辉华,公司所在地为黎川县工业园区。该公司2018年6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反映,公司总资产为56109304.00元,流动负债为19892160.00元,长期负债为4217200.00元,负债合计24109364.00元(实际上其中18814628为股东自己的投入款)。目前该公司已停止生产,主要是出租厂房收取租金。


该公司在黎川法院执行申请人虞小平与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同时,经执行部门统计,该公司目前申请执行的债权人有17家(人),所欠债务有5294734.55元未能清偿。


黎川法院认为:本案是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案件,该企业经本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受理破产申请条件。被申请人众盛竹公司提出异议,称其不存在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与事实不符,本院对该异议不予采纳;称对其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有损当地企业发展环境,无法律依据,本院对该异议亦不予采纳。


据此,黎川法院于2018年7月26日作出(2018)赣1022破申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虞小平对申请人众盛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同时,黎川法院在裁定书中强调:2018年01月31日,申请人虞小平以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众盛公司进行破产清算。2017年8月27日,本院执行部门作出(2016)赣1022执字174号之三执行决定书,决定将众盛竹公司移送破产审查。2018年5月9日,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赣10民破申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由黎州法院审理,本院于2018年7月12日作出(2018)赣1022破申号通知书,通知了被申请人众盛公司。


为什么会是2018年1月31日?《破产法》第十条规定: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也就是说,法院裁定是否受理破产申请的期限最多不能超过一个月。而虞小平递交的破产申请的时间是2017年4月12日,早已超过破产受理期限。但把时间改成2018年1月31日,法院就能作出受理裁定。


那么,2018年1月31日对众盛公司提出的破产申请,真是虞小平写的吗?据虞小平向抚州中院发出的撤回破产申请书称,他在2017年4月12日之后,从来没有向任何法院提交过破产申请。


虞小平表示,他于2017年4月12日向黎川法院提出对众盛公司进行破产还债的申请,在法院加大执行力度后,于2017年7月1日通过拍卖程序已向他清偿部分工程款。由于黎川法院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告知他是否受理该破产申请,因此他认为该申请不符合破产申请条件,法院已经不予受理,故在2017年8月27日与众盛公司达成和解并签订协议。直到2018年7月25日,黎川法院以他在2018年1月31日向抚州中院提出对众盛公司破产还债申请为由,作出受理裁定,才知法院以他的名义受理了对众盛公司的破产申请,他得知后曾多次向黎川法院提出撤回破产申请,并且声明他在2017年4月12日之后,从来没有向任何法院提交过破产申请,2018年1月31日的申请是他人捏造出来的。但黎川法院回复称不允许撤回。


黎川法院发给众盛公司的通知书,称2018年1月31日虞小平向抚州中院提出破产申请;而在裁定书中,又称虞小平于2018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破产申请。结果,虞小平声明他在2017年4月12日之后,从来没有向任何法院提交过破产申请。


黎川法院如此自相矛盾的说法,只能证明一个事实,那就是那份于2018年1月31日出具的、将众盛公司推向破产的申请书,是捏造出来的,是虚假的!因此,依据虚假申请作出的执行裁定,纯属枉法裁判!



黎川法院自己经查明,众盛公司的总资产达5610万元(2014年成本造价),而对外负债仅为529万元,负债还不及总资产的十分之一。


同时,众盛公司厂房及车间建筑面积共计29800平方米,出租给16家企业,年租金为250万元左右。但是,有部分商户被管理人用非法手段赶走;即便如此,继续承租众盛公司厂房及车间的12家企业,每支付的租金也达180万元。


只要拿作为固定收入的租金出来偿还借款,也只需要短短的三年,这还不算众盛公司可以正常生产盈利,或者引进新的合作伙伴进行提前还款。如果正常生产,公司的年净利润可达1000万元。


就是这样一家拥有优质资产、根本不具备破产条件的民营企业,结果却硬生生地被黎川法院的枉法裁判拖进破产的深渊。


不仅如此,为达到掠夺众盛公司的目的,黎川法院还在未经公开摇号的情况下,违法指定与众盛公司有利害关系的破产管理人。


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为江西论研律师事务所。而该所派出的律师张鲁赣,曾于2014年11月4日伪造众盛公司法定代表人赵辉华的授权书【(2014)年江西论研律师函字第085号】,以“受赵辉华先生的委托”为由,串通李兴坚、蔡海波,骗取众盛公司原股东的信任,对公司的股权进行收购。


关于该“授权书”,赵辉华根本不知情,完全属于伪造虚构。并且,张鲁赣律师还以“接受众盛公司委托”为由伪造律师函,事实上众盛公司从未委托过论研律所出具律师函。


同时,张鲁赣还捏造与众盛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并向黎川法院提起诉讼。2016年9月5日,黎川法院作出(2016)赣1022民初4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众盛公司应偿还其借款本金49万元及利息12万余元。不仅如此,张鲁赣还是申请执行人之一。


该49万元的所谓债权,其中只有20万元经过银行转给众盛公司虚假股东蔡海波,其余均无法核实。


在此,暂且不说张鲁赣的债权是否合法有效,但法院的判决书摆在这里,这正说明张鲁赣所在的江西论研律师事务所,不宜作为众盛公司的破产管理人。


对此,众盛公司多次向法院提出异议,并向上级相关部门反映,要求更换破产管理人。但是,黎川法院根本不予理睬。


不仅如此,黎川法院还要求众盛公司向管理人支付148万余元的高额报酬。


对此,众盛公司怀疑江西论研律师事务所与经办法官之间存在利益输送,私分众盛公司资产。因此多次向江西论研律师事务所和经办法官谢晓亚提出异议,但二人均无视众盛公司的异议,并且扬言若众盛公司不一次性支付管理费,他们不会促成众盛公司与债权人达成和解。


针对如此明显的打击报复,众盛公司不得不趁着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的机会,向上级监管部门进行举报。


此次举报,有了实际效果,在上级有关部门的督办下,黎川法院被迫重新作出(2018)赣1022破2-11 号裁定,将破产管理费由148万余元降至 97万多元,直接下降了51万。


51万,说降就降。可想而知,其中的水分有多大!



由于黎川法院对众盛公司的违法破产,严重影响了众盛公司与虞小平之间和解协议的履行。为此,虞小平多次向黎川法院提出撤回对众盛公司的破产申请,但黎川法院置之不理。


无奈之下,虞小平于2020年7月8日直接向抚州中院递交撤回破产申请书,申请对众盛公司的破产申请作撤回处理。


结果,黎川法院于2020年7月22日向虞小平作出回复称,决定对该撤回申请不予准许,理由是该撤回申请应当在抚州中院立案之前提出,并称虞小平的撤回达不到终结破产程序的目的。


黎川法院死皮赖脸要对众盛公司进行破产清算,虞小平对此十分恼火,针对黎川法院的枉法问题,相继向各级监管部门进行举报。


虞小平的举报,让黎川法院成了热锅上的蚂蚁。在黎川法院眼里,看来虞小平这张牌是打不成了。于是,黎川法院狗急跳墙,急忙炮制了十份模板几乎一模一样的申请书,况且该申请书全都是用黎川法院的“公文用纸”进行手写,内容都是对众盛公司申请破产,其中有八份的落款时间为同一天——2017年4月26日。


落款时间均为2017年4月26日申请书分别为:


李会芬,理由是众盛公司拖欠其工资1200元;

万振华,理由是众盛公司拖欠其工资1200元;

杨筱辉,理由是众盛公司拖欠其工资2万元;

郭荣昱,理由是众盛公司拖欠其工资2.2万元;

黄国旺,理由是众盛公司拖欠其工钱2.9495万元;

郑祖田,理由是众盛公司拖欠其五金材料款2.9739万元;

邓振江,理由是众盛公司拖欠其无因管理不当得利8.215万元;

刘金华,理由是众盛公司拖欠其无因管理不当得利5.9419万元;


落款时间为2017年4月28日的申请书一份:付羽,理由是众盛公司拖欠其无因管理不当得利7.159万元。需要说明的是,黎川法院执行局在执行过程中,有意多支付19.4万元给付羽、刘金华等人,付羽、刘金华是发放高利贷的专业人员。


最有意思的是落款时间为2018年3月13日的黄春红,理由是众盛公司与其有借款纠纷,但没有金额,这样也能对众盛公司申请破产。


此外,破产管理人、江西论研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张鲁赣,也向黎川法院对众盛公司提出破产申请,时间是2017年4月25日,理由是众盛公司拖欠其借款本息61万余元。


1200元的债权,也能对资产高达5610万元的企业提出破产申请?这种造假水平也太差了点。


既然把假造出来了,那么就得用上。炮制出上述破产申请书后,黎川法院便放弃了“虞小平申请”之说,改口称对众盛公司是“执行转破产”。


内行人一看就明白,反正就是要整死你,破也得破,不破也得破!


但是,黎川法院在逻辑上是存在严重问题的。既然上述十份破产申请有九份早在2017年4月26日或28日就已用法院的“公文用纸”写好,并已向法院递交,那么为什么黎川法院的破产裁定,还要依据虞小平于“2018年1月31日”提出的申请?直接用上述申请不就行了吗?


况且,2017年4月25日提出破产申请的张鲁赣,债权高达61万余元;而2017年4月12日提破产申请的虞小平,债权还不到56万元,并且众盛公司已向他抵偿了24万元,剩余债权不到32万元。


因此,黎川法院在此后2018年1月31日受理破产申请时,完全可以根据债权较大的张鲁赣的申请作出裁定,大可不必仍然采用虞小平的申请。


但是,结果黎川法院仅凭虞小平的申请作裁定呢?原因很简单,就是上述十多份破产申请是伪造的,这不仅从申请理由的滑稽可笑可以看出,而且从黎川法院自相矛盾的案件案卷也能体现。


见过造假的,但是没见过造得如此粗糙的。在该执行案中,黎川法院为什么胆敢一而再、再而三的枉法?据称,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周建平副院长是该案的“总指控”。


正因为枉法裁判、胡作非为,周建平副院长已于2021年6月2日主动投案,目前正接受纪委监委的纪委审查和监察调查。


那么,周建平的落马,能给抚州的法院系统带来一丝清风、促使黎川法院主动纠正错误吗?


对此,我们拭目以待。同时也希望黎川法院不会被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所遗忘。


当然,这起枉法执行案的背后,还有多个部门、更多的人员涉嫌违法犯罪问题。为此,我们将进一步揭露!(来源:腾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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